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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
。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乙○○ 右列上訴人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年五月八日所為之簡易判決(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 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又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十 二日生效,該法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修正前刑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比較,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本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安非他命非他命二包(毛重分別為0‧一公克及0‧二九 公克),因包裝袋與毒品已密不可分,故包裝袋亦均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均屬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所示之刑, 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扣案機車鑰匙二支,應係行竊機 車者所用之犯罪工具,既非被告二人所有之物,又非違禁物,自不得併予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丁○○所有,已據其供明在卷,均依法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廿六條、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另公訴意旨另略稱:被告幫助綽號「阿隆」者竊盜等語,惟查被告除將右揭存摺 簿交予綽號「阿隆」者使用外,尚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竊盜之行為, 應認不能證明其此部分之犯罪,但此部分與右揭恐嚇取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四十一.五公 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扣案施用毒 品之玻璃器皿一組、玻璃球一個,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 卷,
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本案經檢察官高峰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共同被告乙○○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 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 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