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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
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 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經總統於同年月十日公布,業 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由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罪,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所示之刑,查被告行為後,原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九十 年一月四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嗣於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案,依修 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一四七五、第一二 八七七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