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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僅因一時誤認 有防衛之情狀存在,致罹刑章,且事後亦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彰化縣 二林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懲儆。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應併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諭知銷燬;至未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已為被告丟棄而滅失,爰無從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
所 示之刑,以儆傚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公訴人聲請處以被告罰金之刑,尚屬過輕,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吳秋永律
。 本案經檢察官柯月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
所示之刑,又被告戊○○行為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舊法規定 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
所示之刑,並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公訴意另以被告丁○○於前開駕車肇事過程中,尚過失造成甲○○受有骨盆骨折 、腹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嫌。惟
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乙○○、丙○○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復表在卷可憑,茲因 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警惕,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警懲。另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十六時許為警查獲時採集之尿液,檢驗結果係 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如前述,顯見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之白色晶體一 包(毛重零點二公克),確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