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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余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映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湯豐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星電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 保存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黃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阿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佳宇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被 告 陳明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青山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林麗卿 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丁麗玉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丁美鳳之唯一繼承人,請求被告返還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董宛昀 法定代理人 董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仁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簡安宏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
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9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0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吳尚道 上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僅係促使本院為前開職權行使,附 此敘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2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林宏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鄭喻云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7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陳柏勲 上列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