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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六九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九三0號),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又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嗣經總 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並自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貳、行使偽造文書、公共危險部分 一、自訴意旨另以:被告除因駕駛機車疏於注意,撞及推行自行車之自訴人,致使自 訴人當場跌坐不起,因而受有腰椎間盤突出、左側第十肋骨骨折、尾椎挫傷、彎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一六號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所示之刑 。扣案鑰匙二支係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 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另請本院依據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諭知於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三人均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三件存卷可稽,再被告 丙○○有中度智障、乙○○患有失語症等,渠等經此罪刑之宣告,業足策其警省 惕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