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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憑,其事 後坦白承認,深具悔意,其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惕勵,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戊○○○普瑞弗公司 設盧森堡亞德林峻街二三號L1118 法定代理人 穆蓮納.威仙蒂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戊○○○○國際公司 庚○○○○給特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夫曼 原 告 丁○○○○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及其同居人即被告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推由被告乙○○出面佯裝簽約購買告訴人 丁○○所有座落桃園縣龍潭鄉○○○段第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殘留有安非他命之夾鍊袋一只,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已甚難分離,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吸 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手 套一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證人指陳在卷,且被告試戴結果亦大致 相合,其所辯:手套不是我的云云,委不足採,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沒收。
。 本案經檢察官胡樹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
所示之刑。 末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 二日生效,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並明定 併合處罰之數罪,如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