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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又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關於易科罰 金適用範圍擴大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久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四一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被 告 丙○○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張家琦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所示之刑。惟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佐,其因一時疏慮,致犯本罪,且被告事 後亦與被害人黃阿坡家屬達成訴訟外之民事和解,此有被害人黃阿坡家屬丙○○ 等人所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又查被告行為後 ,原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 過,嗣於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案,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至於扣案之上開手指虎乙支,屬違禁物,業據本院認 定如上,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林凱 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九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就被告壬○○部分酌定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至公訴人請求量刑部分,漏未審酌被告壬○○所 犯二罪均屬重罪,且為分論併罰,被告癸○○、丙○○僅犯一盜匪罪,相較之下 刑度差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