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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乙○○固坦承編號一及編號四至八所 示係其所有並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物,惟辯稱附表二所示之計算機,只 有一台係伊所有,其餘係別人所有,燒燬的
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按刑法第四十一條原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惟該條文業經立法院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 經立法院通過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所示之刑,被告丁○○、丙○○、甲○○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
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重一公克 (含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二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復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 絲襪一雙,係原即置放於現場之房間內,並非被告所有,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以認定為被告所有,
所示之刑。扣案之水果刀、磨尖之六角板手各一支 ,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又被告強盜所得之ON-二五九一號小客車及鑰匙一串、現金二百元已發還被害 人,無須再諭知發還,
第一 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宣告禠奪公權三年。扣案之現金新 台幣四萬四千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年一月 十二日起生效,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適用對被告較有利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