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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 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基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六公克),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被告雖 否認為其所有,惟前揭吸食器係自被告住處查扣,既為其所自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 ,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