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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 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
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公告報紙影本、申請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又被 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 人貸款約定書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 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 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信原告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 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
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 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 原告
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申請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 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所示之金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影本、申請及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又 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通長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富子、富御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
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
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起訴對象之姓名及住居所為何,乃原告起訴時應具備之 絕對訴訟成立(合法)要件,係屬原告起訴時應於起訴狀內記 載明確者,受訴法院固可職權調查,惟此僅限於原告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顏國為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庭瑜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 告 SANCHEZ PARE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