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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後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九號 異議人 甲○○ 相對人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右列異議人因不服相對人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北市裁三字第駕裁22─Z000 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合計六公克),係本件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四、至扣案之活動起子一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係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一節陳明在 卷,雖被告辯稱:該活動起子並非伊所有之物,而係伊拾獲云云,然上開活動起 子既是起子座與起子頭可分離之型式,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五八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甲○係夫妻,明知戊○○所持有之「MOTORO LA牌,三一八八型」、「SAGEM牌,八一八型」、「MOTOROLA牌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稽,其 一時失率、偶罹刑典,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 刑,以暫
所示之刑 ,並諭知被告乙○○、甲○○、丙○○部分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被告丁○○部 分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IC板二十三片、賭資六千三 百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應依同法第二百六
所示之刑,以示懲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憲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上揭偽造之標 單均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併與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所示交 易之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彰化地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