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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雅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繡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1號 相 對 人 廖繡鳳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陳雅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1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文啓間請求支付命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64號 債 權 人 洪素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楊子蔚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楊雨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王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張孝聖 張田月娥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黃枝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ALIP SOHIBUN WAHIDIN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相 對 人 NABATA ROGER JR BONIFACIO(洛吉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二份,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惟依上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