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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金額,並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
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林秀明」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秀絹」;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二、關於「林秀娟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秀絹」。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萬高麗媚 萬長春 高萬長壽 高智凱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施淑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施永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陳莘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文慶(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顏皇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顏黃彩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