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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勇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貳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帆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零肆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債 務 人 吳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進發 監 護 人 劉佩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1項所示。 ㈣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6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谷姚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 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原小字第22號 原 告 黃計互 訴訟代理人 李淑霞 被 告 周迦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原 簡附民字第14號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原小字第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許珈樺即許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原簡字第11號 原 告 林興榮 被 告 陳玟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許珮華 被 告 蔡王松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胡鈞誠 被 告 許襄穠 訴訟代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45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東 謝宜峰 被 告 金傳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