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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所示之刑,就被告黃祥 禧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總統於 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將修正前原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被 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 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
所示之刑。另被告行為後,刑法 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所示之刑。 三、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業經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受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
。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律師 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