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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賴世導即賴麗珍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柯芳菲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秀蓮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艾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劉麗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黃惠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鄺麗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