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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鴻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7,635元,及如附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玠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9,79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永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4,712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東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16,53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9,682元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朱哲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下同)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于騰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1,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藝嫣(原名陳品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金龍 代 理 人 朱家慧 債 務 人 邱旺德 邱中玉 一、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何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985元,及其
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號 債 權 人 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債 務 人 吳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81,267元,及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所示之金額, 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28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朱文瑞 被 告 黃紫瑀
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60號 原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訴訟代理人 趙貞媛 被 告 朱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28號 原 告 吳冠昇 被 告 謝書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所示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