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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
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 中中 華 民 國 ?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 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 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 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 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 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 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 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 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 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 之關係
所示之刑;另按,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月十日經總統公 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 之關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被告甲○○於其與告訴人所立之訂購單上所偽造之「新中環」署 押一枚(見八十七年度他字第六00號偵查卷第三頁),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貳、無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