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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58號 原 告 江建德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江鐘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新北市五股區德音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財福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被 告 王克璘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夏大鈞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李路宣律師 被 告 厚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李森枏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林鈺婷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李家豪即員山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安緹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汪宸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余淑娟 債 務 人 顏菊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許光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吳敬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黃聖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郁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債 務 人 劉銘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瀅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