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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法定刑標準,從犯最重本 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等盜用被害人印章所蓋之印文均屬真正,並非偽造;在取 款憑條上儲戶姓名欄偽簽被害人姓名僅在識別帳戶所有人,無表示存戶簽名之意 ,依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二四八0號判例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 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疏忽,致人死亡,經 此次刑之宣告,應知所惕勉而無再犯之虞,且經斟酌其家庭環境,本院認其所受 宣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所示之刑。又被告乙○○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並於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經 新舊法比較,二法對於被告本案所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規定並無不同,依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票號一一五一七六,票面金額二十五萬元,發票人彭馨瑱,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七 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本票上偽造之「彭馨瑱」印文壹枚,及偽造「彭馨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扣案之白色結晶物質一包(含包裝重0‧六公克),被告自承 為安非他命,且其據以施用結果尿液確呈安非他命反應,已於理由(一)欄敘明 ,足徵,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 淨重○.二六八二公克,取樣○.○四六○公克,餘○.二二二公克)屬查獲之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 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
所示之刑。扣案之白色結晶物質一包(含包裝重二公克)、九包(含包 裝重十公克)、一包(含包裝重一點一公克),被告自承為安非他命,且其據以 施用結果尿液確呈安非他命反應,已於理由(一)欄敘明,足徵,確係第二級毒 品
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支,查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罪有關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一包毛重0.五公克,另一包淨重三.三七公克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吸食 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