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惟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 一時疏慮,致犯本罪,且被告事後亦與被害人楊車阿香之家屬達成訴訟外之民事 和解,此有和解書二紙可稽,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勵,而無再犯之虞,爰本 院認對其所宣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 告 己○○ 丁○○ 戊○○ 乙○○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所示之刑,同時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乙○○國民身分證上之變造部 分即其上所貼的甲○○照片一張,係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偽造「丙○○」名義之「普通護照申請書(含第一聯 及第二聯)」上申請人欄內偽造「丙○○」署押各一枚(共二枚)及偽造「乙○ ○」名義之「普通護照申請書(含第一聯及第二聯
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罰金臺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四號),業經 辯論終結,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CD光碟片,係共 犯「阿強」所有,且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所示之罰金 ,並定其應執行刑。被告佳南公司係法人,其所處罰金,性質上無易服勞役之可 能,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 一公克、注射針筒一支、安非他命淨重0.四七公克及吸食器一組,係被告所有 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之規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傳真機參台、錄音機壹台、錄音帶一捲及簽單貳拾 壹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認明確, 應併宣告沒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及罰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該署九十年度偵字 第一六三八四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與檢察官所起訴被告未經許可 寄藏手槍之犯罪事實相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