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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 所示,由抗告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以諾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曾永錫即張永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汪智揚 代 理 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謝榮男 住○○市○○區○○巷0弄0號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所示之監護人,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指定會
所示之監護人 ,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
第2項所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 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黃建鴻 被 告 周書緯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6,906元,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翁震宇 被 告 黎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許文溪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王國華 上開當事人與被告伍妘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