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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孝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紀妙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壹拾捌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石瑩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宋易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陸拾陸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坤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肆拾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念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參拾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洪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及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陸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洪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羅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柒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楊智麟即楊廖寶瓊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楊廖寶瓊之繼承系統表。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洪儷菁即洪晟瑋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
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