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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李汶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
文 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傷害人之身體,科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所示之刑。 三、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貿易里二 十鄰四三二號前竊取被害人甲○○之機車等情。然查,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此部分 犯行,並稱:「(有無竊取被害人甲○○摩托車?)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又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
所載之菸類均為甲○物,請予單獨宣告沒入等情,並提出查 緝機關移案表、扣押物品表各一件為證,本院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說明,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