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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洪瑋琳 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哲鐘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至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所示擔保准許 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周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珮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王惠燕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被 告 陳衍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李春生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慈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77,5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謝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被 告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黃瓊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文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