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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忽肇事,雖有肇事逃逸之惡行,惟事後 尚知悔誤,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人到庭陳明在卷,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己○○ 丁○○ 丙○○ 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四九號過失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0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本件辯論,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 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右列被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街二三五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