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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亦希被告經此教訓後 ,尊重他人生命法益,他日若有再犯,自當量處重刑,絕不寬貸。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 條、罰金罰鍰提高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犯本案前, 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查,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 教訓,應知
所示之刑,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千元,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以示懲戒。另查被告前不僅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更無任何犯罪之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查,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 、審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本院 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被告偶因過失罹犯本罪,致人死亡及受 傷,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雖因酒後失慮,致罹刑典,然事後深具悔意,其經此刑 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 年,用啟自新。 乙、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
。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扣案上開虎頭鉗一支、六角板手一支, 雖為本件竊盜工具,惟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甲○○所有,又非違禁物,本院自無從 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甲○○(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同時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扣案之 盜烤CD「辛隆.太多」四片,乃為被告與綽號「阿宏」男子共同所有供犯本罪 所用之物,爰依據共犯共同關係,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 宣
。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無犯罪前 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足稽,其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 行,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