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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
。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 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 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
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七 日
。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偽鈔陸張 (編號DQ807614JZ四張、CS254783FU二張)應依法宣告沒收,另 己○○行使之偽鈔一張 (編號CS254783FU)及丁○○行使之另三張偽鈔 (編號 CS254783FU、DQ807
。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且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同意在能力範圍內,儘量分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