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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范溧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虹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 應徵第一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34號 原 告 賴世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元,應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蕭聖聰(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若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翁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
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29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守等間
所示之 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第3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60號 原 告 黃卉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山 黃耀威 被 告 蔡乙瑄 訴訟代理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簡字第338號 原 告 林政宏 林佳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謝柏晟 上列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3號 原 告 邱郁壬 訴訟代理人 許秀珠 被 告 張裕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
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惟現在無力清 償,被告願把名下不動產分割後拍
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詩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毛又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參拾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東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參拾陸元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嬋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參拾伍
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趙勝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