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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振懿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9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7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被 告 王玉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蔡季恆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8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
第1項所示。(二)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790元。」核其訴之變更及追加前、後 ,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被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0巷0 0號4樓(下稱系爭4樓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坐落同區長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105號 原 告 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被 告 湯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 前置協商還款條件查詢表、繳款紀錄及還款攤還表等件為證 (見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文修 原告與被告吳明儒、吳蔡比、吳明哲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王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所示之金額,及類推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他字第5號 原 告 郭惠靜 被 告 李皓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 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
。 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