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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 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 右列被告因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變造之乙○○汽車駕駛執照上甲○○相片一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檢察官另認被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宜蘭縣壯圍鄉,以其在同縣羅東鎮所 經營之便利商店須資金週轉為由,向丙○○借款二十萬元,嗣後亦未見返還,同 涉有詐欺罪嫌而請求併辦。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刑案紀錄表可 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
所示之刑,併科罰金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被告並無前 科,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念其係一時誤交損友受不良 影響,而觸犯本罪,犯後又坦承犯行,並供出共犯戊○○等人,認其已有悔改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八十六年五月間,以其妻游秋淑為股東之一,再邀 集己○○、庚○○、丙○○等人共同出資二百四十萬元以承接廣欣公司之營業, 承接後並推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可按,其因駕車 疏忽肇事一時心裡緊張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另審酌其家庭狀 況,又有正當職業。信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十字弓一把,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 四條第三項,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