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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然被告乙○○曾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後經臺灣高等法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一年十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於八十六年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然被告翁美英曾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後經臺灣高等法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一年十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於八十六年
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在卷可參,其此次 犯行經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三年,以
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在卷可參,其 此次犯行經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三年,以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此次僅因 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此次僅因 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愓。 三、被告在偽造之二百萬元借據上偽造「己○○」簽名署押壹枚(詳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九一八一號偵查卷第五十六頁、戊○○共同具名之二百萬元借據上),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四、扣案(一)如附表三所示之「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綠色用戶聯(計有 以壬○○、甲○○、丑○○、寅○○、己○○、辰○○、巳○○○、庚○○、申 ○○、子○○、酉○○名義填寫之申請書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四、扣案(一)如附表三所示之「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綠色用戶聯(計有 以袁秀玲、朱桂相、陳淑妙、曾火城、李玉香、葉秀戀、葉楊文香、李麗華、潘 莉莉、許武原、薛燕玉名義填寫之申請書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後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步顯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0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點將家電腦伴唱機」一台、遙控器一個及點歌簿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點將家電腦伴唱機」一台、遙控器一個及點歌簿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點將家電腦伴唱機」一台、遙控器一個及點歌簿一本,均為被告所有並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
。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有傳票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第一項之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一第一項、第三 百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世芳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