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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雖未經扣案,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至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文件,業經被告提出行使,已非其所有,自毋庸為沒收之諭 知,附此敘明。 據上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如附表一所示偽造 之印文,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雖未經扣案,均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 收。至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文件,業經被告提出行使,已非其所有,自毋庸為沒 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
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且就該二罪併執行之。次查,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紙在卷 可按,其因一時失慮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紙在卷可 稽,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 本案經檢察官朱應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
所示之刑。 三、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同時向己○○詐稱華國公司在雲林地區中文傳呼呼叫器業 務代理權,楊佳容願以十萬元代價轉讓,而向己○○詐得十萬元。惟查此為被告 所否認,且告訴人亦稱當場提出來的是戊○○,事後戊○○說被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熙到庭執行職務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吳容明、曾國鈞及簡賢坤等人涉嫌瀆職,惟被告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丙○○竟違法不起訴處分,直接致自訴人受有損害,因認其涉有瀆職罪嫌云云 ,而向本院提起自訴。惟瀆職罪所保護者乃國家法益,已見前述,自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吳 幸 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