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一紙 在卷可按,且事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憑,告訴人亦當庭 表示願原諒被告,故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一紙 在卷可按,且事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憑,告訴人亦當庭 表示願原諒被告,故被告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 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 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
所示之 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所示之 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所示之刑及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所示之刑及就被告地福義文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
所示之 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