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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扣案西瓜刀一把、茶色 墨鏡一支、手套二雙、口罩一個,係供犯本件強盜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乙○○ 所有,業據被告乙○○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二款宣告沒收,至 扣案之鏡面墨鏡一支,係被告乙○○所
第一項所示。爰依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貳、駁回部分 一、聲請意旨另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點三公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華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李麗祝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
。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 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一點 八公克)及吸食器一組,雖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非本案扣押之物,此部分應另 於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一併處理,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
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殘餘安非他命之膠袋五只 ,因其內之毒品已無法剝離,故亦視為毒品,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夾鏈袋一包,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 且係預備供分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