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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粘智皓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金郎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游瑞宏 游明智 游禎永 游尊禮 共 同 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莊坤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382元,及自民國105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謝承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509元,及自民國106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傅承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358元,及自民國106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許雪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638元,及自民國105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何嘉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96元,及自民國102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詹耀聖 一、債務人詹耀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15元,及自民國102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洪志男 一、債務人洪志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375元,及自民國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許娟娟 一、債務人許娟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757元,
。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陳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 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李柏霖 上列聲請人李柏霖因與相對人賴書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柏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