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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0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 五六七九號)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陳 學 德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之宣告,有卷附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被告二人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故認其
所示之主刑,以示懲儆 。另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茲考量被 告犯後業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被害人丁○○發生車禍後,警方要求被告先將車輛移至路 旁,被告竟將車輛駛離現場直接前往關廟分駐所,行經台南縣關廟鄉○○路二二 九號
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五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 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三紙 附卷可按,因一時貪念,偶罹刑典,犯後已有悔意,且已與被害人乙○○達成民 事和解(有和解書參份在卷可稽),受此偵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