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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陳碧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號 債 權 人 胡清彬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債 務 人 鄭爲守即再品香守作蛋糕房 一、債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債 務 人 勝豪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青祥(原名:顏清耀) 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嘉銘即陳舜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張光怡 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蔡昌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旭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周黃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尚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