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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周俞宏 法 官 呂仲玉 法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陳佩霞 代 理 人 張育瑋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蔡黃阿娥 住嘉義縣○○鎮○○里○○路○段00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廣洛(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經國新城R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春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翁子涵 被 告 蔡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13,151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佳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陳思言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瑞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善化 張家凱 張棕富 上列上訴人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過戶申請書上「林昭明」不是被告簽的,申 辦過戶之證件可能遺失,而由他人拿去使用,申請書上的住 家電話也不是被告的,被告沒有使用這支電話,自不用負責 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蔡杭達 被 告 蔡允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
第1項所示。 ㈢分割之方法: 1.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
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系爭土地之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表之清償方式欄所示之提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家福城科技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林正義 被 上訴 人 陳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珍 賴柏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明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 告 林麗雲 張雅舒 張庭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 告 林麗雲 張雅舒 張庭瑋
第1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 案之拘束,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 敗訴之問題。又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 認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倘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旻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芊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