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被告甲○○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甲○○於七十五年間,曾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嗣減刑為二年四月,業於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 ,渠於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 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以 勵自新,並觀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佳朋電腦通訊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蔡麗秋 右列被告乙○○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過失傷害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扣案之水果刀乙把,被告否認為其所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為 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罰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 查名邦 右列被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二、被告甲○○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案發當晚,被告甲○○明知鄒鎮隆要教訓被害人,竟受鄒鎮 隆之命,以機車載被告丙○○至案發現場,因認被告甲○○亦涉有共同殺人 云云。 (二)、按犯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錦祥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二六號 )
所 示之刑,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 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第七十
所 示之刑,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七十四條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