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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王祥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景文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起訴不合程式, 且不備其他要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潘姵廷 被 告 朱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元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陳凱龍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0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李育禎 被 告 彥行有限公司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百歐精準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彰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廖晟磊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慕宇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萬禧、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主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王振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新德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 反請求原告 即 被 告 李幸芬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陶光星律師 黃惠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請求被告即原告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樓 法
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鄰回。 八、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台新銀行、中信銀行、裕富公司均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加以爭執,減省本院相關審理程序, 故被告台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吳健雄 被 告 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99號 原 告 游柏彥 訴訟代理人 游新郎 原告與被告林敬修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23號 原 告 蔡金源 原告與被告傅莛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9號 原 告 林明聰 原告與被告梁劍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