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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桂碧琪 代 理 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孫屏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112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進富 住○○市○○區○○里○○路00巷00號 相 對 人 李綺瑄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繳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聯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淦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崇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壹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