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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孫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80元,及自民國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魯原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1,022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301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汪聖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61元,及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暐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3,249元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號 債 權 人 何純瑩 債 務 人 黃松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及自 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籃周興 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古曉晴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楊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劉化忠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李燕玲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正義即王正義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林金德 原 告 曾品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孫振文 被 告 孫秀鳳 被 告 林文憲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 財產權而起訴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淑玫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欣榮 被 告 楊尚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林正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廖翊鈞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葉家蘋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劉翠麗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劉信忠 被 告 劉翠珍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
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林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示。又命債務人 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 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命債務人為一定 意思表示之判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