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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法第205條已經修正並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 公布,將約定利率限制自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所示,並依修正 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義豐(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小教育基金會董 事長) 代 理 人 游水熔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原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育 被 告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張佳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Pioneer N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堂袗 原 告 漢志工程行即曾秀英 鑫達工程企業社即彭淑貞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代 理 人 李開台律師 余明賢律師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錥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即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須表明上訴理由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號 債 權 人 陳嘉明 徐志偉 債 務 人 賴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邱俊豪 應送達處所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建霖 應送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良宇 債 務 人 屠紀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