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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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陳百棟 相 對 人 劉育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 2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12年度司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債 務 人 吳孟璋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啓文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十六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蔡昆達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郭崇斌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炳章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碳佐麻里有限公司 法定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蘇盈全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9,962元,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王秀治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慧即王進丁之遺產管理人、趙河清間請求拆 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曾玉卿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勳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 目 金 額 負擔分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黃美娟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第4項前段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 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另本件戴秦川起訴部分(112年度 南簡字第1418號),雖亦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然因其請求內容並非基於刑事案件所
第4項前段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 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另本件戴秦川起訴部分(112年度 南簡字第1418號),雖亦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者,然因其請求內容並非基於刑事案件所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及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