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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事項,任一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宋承澔 被 告 徐啟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欣大園藝噴水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源 被 告 崎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張穎婕 被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被 告 李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9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張銘豪 被 告 張雅珊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陳君儀 被 告 周正宗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潘炳煌 被 告 藍青松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9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史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葉凱欣 被 告 魏志叁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第2項所示。至原告減縮部分之 裁判費用110元,因係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生,自應由其自 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