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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呂朝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怡寬(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黃苡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英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
。另相 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宥伶(即陳淑蘭) 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0號 ),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所示。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怡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重佑 被 告 劉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邱律翔律師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葉醒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韋燐 被 告 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謝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 告 宋謝美雪 謝美貴 林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