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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江奇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同年11月29日修正 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同年11月29日修正 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張勝彥 張瑋華 被 告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變更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林阿螺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大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王良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 情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劉晏城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王秀蘭 被 告 釋玄定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潘致嘉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陳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臺中市潮洋里廖氏望照公宗親會(原福德祠)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福謙 原 告 廖福瑞 廖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魏伊君 被 告 張若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杜承哲 一、原告與被告陳昭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雲林黃昏農產行即李素娥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沈依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皮妤棋 訴訟代理人 林秀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間簽立之文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