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 示,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二十八條、第 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必須相互一致,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否則,若有矛盾,其判決即難謂非違法。 抑且有罪判決書所宣示之主文,應與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方稱合法。本件 原審及第一審判決關於庚○○部分,既於事實欄及理由內記載並說明庚○○將不實之 事項登載於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諭知上訴人等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刑,不無主 文與事實,理由不相適合之違誤。㈡、刑事訴訟關於採證認事,採職權主義及自由心 證主義,是以對於證據之種類及能力,法律未設嚴格之限制。間接事實本身,雖非證 據,但因具有判斷直接事實存在
為數項諭知,固屬贅載,如上訴權人僅就其中一部判決上訴,他部判決形 式上雖已確定,但不發生實質確定力,基於單一性案件上訴不可分原理,上級審法院 仍應就全部事實合一裁判。 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檢察官起訴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至同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