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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第1、2項所示。 三、被告俞惟中則以:其已將附表支票票款委請訴外人林水成轉 交原告,故附表支票債務已因清償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王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69號 原 告 李佳渝 被 告 張安安即安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 化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訴字第67號 原 告 張色嬌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洪聖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資料 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第1項所示,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客戶往來明細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明細報表、信用 卡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